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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因为露骨的性描写而在全球多国被禁

2020-07-03 08:43:29 爱情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因为露骨的性描写而在全球多国被禁

英国作家劳伦斯的小说《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曾因先遭查处后又准予出版,成为一个出版热点。时至今日,仍有舆论关注。

2013年9月,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口述出版史小组,把如何处理《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作为那个时期的“出版热点”问题向我提出,我同他们进行了访谈。

我的老同事杨牧之2013年10月30日在 《中华读书报》以《出版史上的一段故事》 回顾了《金瓶梅》和《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出版情况。

我的老朋友李景端2013年12月11日在《中华读书报》发表文章谈到,《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中译本在中国的出版“似乎也映照出我国思想解放的进程”。他回顾说:“最早的是1986年湖南人民出版社再版的饶述一译本。当时我国正处‘清除精神污染’过去没多久,思想上禁锢的余毒还很多。所以此书一出版,就有人认为它‘涉黄’而向高层举报。据宋木文同志后来告诉我,出版署当时并未对该书定性,也没有全面查禁,只要求暂停公开销售,有控制地售完为止。但是在当时社会氛围下,这件事到了下面,还是当作一件责任事件来处理。”此文发表前,景端曾向我询问有关情况,我凭记忆作了简要说明。但他此处所言“到了下面”,则是出自他的判断,且不够准确。我必须申明,查处行动首先来自上面,我也被置于其中的一个环节。这件事当年还成为中纪委参与处理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违反纪律的典型事件”。

近来,也有的报刊评论当年湖南“顶住各种压力”率先出版这本书却遭到查处,还涉及对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和湖南人民出版社相关负责人员的组织处理。

这都引起了我的关注与思考。我在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机关领导班子,先后担任过副职和正职,凡由我主持、分管、参与的工作和签发的文件,我都负有责任。这其中就包括湖南人民出版社因违纪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而受到的查处。我还觉得,在事发近三十年的今天回顾此事,因所处社会历史条件发生了变化,许多人对当年发生的事也很难了解实情,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当年相关档案资料(某些关键细节,光凭个人记忆,很难做到准确),把此事的事发背景、查处和出版过程如实地介绍出来,也许更有利于人们了解事实真相和总结历史经验教训。

对《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的处理是有个过程并有所调整的。

1986年我刚从文化部副部长转到国家出版局当局长,12月份,在南宁召开全国出版局局长(社长)会议,会上有人反映,湖南人民出版社准备出版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我找了几位同事商量,都认为这书有突出的性描写,英国曾经查禁,日本也查禁过。我当时对此书的社会意义和文学价值不甚明了,主要从性描写角度考虑,就在会议结束时的讲话中讲了这件事:“描写性生活内容的文学作品,要严格掌握。不必在这一点上去追求‘突破’,更不要大家一窝蜂。宣传性卫生知识的图书,由指定的出版社出版,并经卫生部审查,这早有规定。听说有的出版社打算出版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因为其中有突出的性生活描写,在一些国家甚至像日本那样的国家也曾多年被禁止出版。我不理解,为什么一讲到对外开放,就马上要急急忙忙地出这本书?现在出书要讲求选题论证,要一一说明它的意义、价值。我在这里不妨也请有关同志加以论证: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价值是什么?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什么意义?如果要出版,采取什么方式为好?”(见《宋木文出版文集》,中国书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52页)湖南局社负责人都出席了此次会议,回去后也作了传达。与此同时,国家出版局相关部门还以批复另一家出版社不得自行安排另一译本的文件,表示出版此书需要专题报批。

我以国家出版局新任局长的身份,在全国性会议上打招呼,也是遵照党的出版方针和国家的行政法规履行出版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当时的出版局隶属于文化部)于1985年8月20日规定:“有价值出版的文艺作品,其中夹杂淫秽内容,可能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应请示省以上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出版,并在印数和发行范围上加以必要的限制。”(在此之后的1988年7月5日,新闻出版署又重申了文化部的上述规定,此类选题要专题报批,印数和发行要限制,违者要给予一项或几项,包括没收利润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的处罚。)

1987年1月3日,为避免已引起社会关注的敏感选题争相出版,国家出版局在《关于目前几种选题安排的通知》(87出版字第5号)中更明确地提出:“英国小说《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也有几家出版社安排出版中译本。这一选题需经专题报批,凡未经我局批准,不得出版;未经批准而印制者,不得发行。”此通知还强调指出:“出版选题的安排,是对党的出版方针的具体体现,直接关系到出版工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质量。总结我们这几年在出书安排上的教训,重要的一条就是在短时间内集中出版某些品种,品种不多,相互重复,印量巨大,形成一窝蜂。因此,要求各有关出版社,一方面要开拓创新,在提高精神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独树一帜; 另一方面要掌握信息,注意宏观范围的协调。”(见《新闻出版工作文件选编》1986-1987年卷,第173-174页)

1987年1月10日,又以“国家出版局宋木文”的名义(出版局从文化部划出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后尚未任命其他领导成员,也未建立新的党组),就时下几种敏感选题,向中央政治局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胡启立所作的专题汇报中,也提出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有较多的性行为描写,曾被英国判为淫书,禁止出版(后又解除)。有几家出版社正在安排出版。国家出版局也已通知各出版社:这一选题需经专题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版、发行”。给胡启立的专题汇报,还附送了前述《关于目前几种选题安排的通知》。

邓力群于1月17日批示:“他们已通知禁止出版。”胡乔木1月18日批示:“同意。《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抗战前即有中译本,能否算淫书或可否出删节本,可以过一段时间再议,暂按此处理。”此专题汇报,还同时报送中宣部领导,并在报送的次日(1月11日)得到中宣部常务副部长王大明的支持,随后中宣部副部长李彦还批示中宣部出版局“配合国家出版局处理好这类书籍”。

我们在看到胡启立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我的专题汇报作出的批示之前,即收到邓力群对熊复(时任《红旗》杂志总编辑)1月14日来信的批示。熊复信中说,他从在武汉一家新华书店工作的亲戚处得知,湖南、江西、浙江等五个省都有出版社欲出版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而此书“长篇地描述性爱心理,包括性饥渴、性行为、性感受、性失望等”,宣扬性的“绝对自由观”,三十年代在中国出版过,林语堂主持的《论语》曾鼓吹劳伦斯为“现代性爱小说之父”,“如果在社会主义中国出版,其腐蚀青少年之大,比国民党时代为尤深尤烈”。邓力群在熊复来信的当日即对中宣部作出批示:“应坚决禁止”。中宣部副部长李彦于1月15日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要求:“即复印送木文、刘杲同志和伍杰、袁亮同志。请国家出版局按力群同志批示办理和落实,并报力群同志”。

经紧急查询,其他几家准备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出版社均已按选题安排通知停止,唯湖南人民出版社不听招呼,不理已发需专题报批的通知,此时已擅自大量印制《查》书,并多点抢时间发行。后查明,在一个月内共突击印制36万余册。

1987年1月16日,经我签发,国家出版局发出通知:“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禁止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对湖南人民出版社的该书译本,已通知各地出版行政部门就地收缴封存。”这即是1月17日邓力群在我的专题汇报上批写“他们已通知禁止出版”的由来。通知特别强调:“现在,有些出版社不守纪律,情况十分严重,必须坚决纠正。一定要杜绝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甚至有意造成事实,迫使领导表态的恶劣作法。”此处的“禁止出版”,当指“有意造成事实,迫使领导表态的恶劣作法”,而不是对劳伦斯作品的评价。我在签发1月16日通知时尚未看到胡乔木1月18日所作批示,把前述“禁止出版”理解为违纪出版而不是为这部作品定性,也为此后按胡乔木批示精神处理这部作品的出版留下了余地。

稍后,国家出版局收到湖南人民出版社送来的报告,说已按通知停止发行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同时说明“《查》书是文学名著,虽有性描写,但有一定进步意义”,要求“按专题报批规定,批准发行”。对此种要求,我们当时决定存档备考,暂不回复。

人们不禁要问,湖南人民出版社对这部有争议的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为什么竟公然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拒不执行专题报批手续,擅自大量印制、抢时间发行呢?应当说,这里有向我国读者介绍外国文学名著的初衷和正当考虑,但引发这样严重违纪冲动的则主要是“大家觉得此书一定会赚钱的”。深为我敬重的朱正总编辑,这位出版界有学问有作为敢直言的资深名家,在 《新文学史料》(2009年第一期)以《〈查泰莱夫人的情人〉 和我》 为题发表文章,我读后从中感受到他对劳伦斯及其作品的深入研究,同时也感受到当年出这书“唯一的目的就是想赚钱”的真实情景,而他作为出版社的总编辑只能在那里感叹“我并没有最后拍板定案的权威”。这是实话实说,使我印象深刻。我们当年也更看重为赚钱而严重违纪出版这一条,在打招呼、发通知提醒后,才对湖南人民出版社采取了查处措施。在查处中有时也讲得较为严厉,但对书的定性和处理,则较为谨慎,主要是为了限制有关性描写的传播范围及其消极影响,而没有直接否定劳伦斯的这部作品。

比起许多老出版家,我只能是个初学者。对外国文学,也只是对苏俄文学有一些零零散散、一知半解的了解。我的老领导陈翰伯曾说,宋木文过去不是搞出版的,但让他管出版,对出版有好处。老领导的鼓励与鞭策,使我比较注意学习与掌握党的文化政策,面对因性描写而众说纷纭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更觉得要特别谨慎。我比较认真地阅读了《查泰莱夫人的情人》 一书后,又听取了学术界的意见,更注意领会胡乔木的多次指示。除前引1月18日批示外,胡乔木在看出版物内部展览时又说过,《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不是淫书,也不要做简单对比称其为“洋 《金瓶梅》”。1987年4月,朱正给胡乔木写信,汇报违纪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经过和要求,胡乔木看到中办转送的朱正信后批示:“请将此信送中宣部文艺局、出版局,会同新闻出版署处理,《查》 书可否在适当时期改出删节本。”这都促使我要找个时机与场合,把我对劳伦斯及其作品的基本看法和政策性考虑公开讲出来。

1987年7月,新华社《瞭望》周刊记者殷金娣采访了我。她希望针对当时学术界、出版界对这部作品的不同看法,谈谈我的意见,我也觉得很有必要。我是这样说的: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是英国著名作家劳伦斯的作品。劳伦斯是一位有影响的作家,《查》 书是他的一部重要作品。书中那些反宗教和反特权的思想和描绘,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书中那些性行为的描写,对当前中国国情下的青少年不利。对这部作品,采取适当的方式向中国读者介绍不是不可以的。问题是我们有些出版社一拥而上,湖南等地的六七家出版社争相出版,大量印制,广泛发行,又形成了一股“热潮”,因此就需要在出版方式、发行数量上作适当的调整。

对劳伦斯的作品,我们将一如既往,继续出版。不久前,人民文学出版社就把他的另一部作品《儿子和情人》作为二十世纪外国文学丛书中的一本出版了。今后,我们将在出版工作中继续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凡是世界上有影响的作品、流派,我们都将有计划的采取适当的方式向中国读者介绍,以进一步开阔视野,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嘹望》周刊1987年7月27日,海外版第三十期)

在这里,我只是以出版管理机关负责人的名义,主要从文学作品的认识价值和性描写对青少年负面影响的角度,简要表明了我们对劳伦斯及其代表性作品的基本态度,而不是对其某一作品作出具体的评价,这不是我的职责需要做,更不是我的学识可能做的。如果要多说几句,那就是,对文学作品的性描写及其社会意义和影响,在今天,也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所以我重阅熊复对《查》书性描写作上纲上线的评判时,又感到他对这部作品相当熟悉,主要是在严肃对待中的着眼点与评价上同许多学者相异甚大。我宁愿视此为正常的观念之争。因为在今天,也不能说就没有此种看法。还是我的一位老同事老朋友说得好:“要对文学评论和出版管理加以区别。前者,各抒己见。后者,依法办事。”  对新华社《瞭望》周刊的谈话,主要是通过舆论讲了我们的基本看法,澄清一些是非与传闻,而查处违纪出版之事还在进行中。先是国家出版局,后改由在国家出版局基础上新建的新闻出版署继续进行。

1987年10月,遵照中纪委的意见,由新闻出版署向全国出版界发出关于《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违纪出版的通报。署图书司(时称图书局)杨牧之为此事向我和刘杲送来签报。我批写:“请图书局尽快拟出通报稿。”此时,我和刘杲都认为,在我们已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后,应在适当时机在查处中体现对外国文学名著的政策,所以我在此次“尽快拟出通报稿”的批语中进一步表示:“拟同意内部发行2万册”,“发行办法可参照《金瓶梅》(删节本)办法。考虑到此事较敏感,力群同志有批示,将我们的意见报中宣部审批,如获同意,可考虑发一简报,说明特批发行,其他出版社不再出版。(鉴于地方党委)对有关干部已处分,又通报了,可不再经济制裁。”我时任副署长、党组副书记,1987年10月16日的这个批语还请时任署长的杜导正审批。尽管如此,此事主要还是由我负责处理的。我未查到因“力群同志有批示”向中宣部的报告,但查到了按我写批语所作的处理,这也表明如不经中宣部批准,我们是不会就此事擅自行动的,此后邓力群对我们关于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的政策性举措也是认同和支持的。

1988年3月,中央纪委批复同意湖南省纪委《关于湖南人民出版社和湖南省新闻出版局主要负责人在〈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出版发行中所犯错误的处理意见的报告》,内涉及对《查》书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我在中纪委送来的会签文件稿报批件上,先后两次批注意见。一次是3月23日:“请导正同志审阅。此事应由我们处理的,是存书问题。纪律处分问题,不由我们管,我们也没有讲过具体意见。还有一个‘通报’问题,是启立同志批办的,另议。此文只涉及存书问题。”另一次是3月24日:“此件我同导正同志面商过,他同意发此文。”经杨牧之核稿、由我签发的这件同中纪委批复文件配合发出的1988年4月1日通知,全文是:“关于《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的存书,可作如下处理:内部对口发行2万册(不公开征订),供创作、研究、教学人员参考,其余170,146册继续封存。”通知主送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抄送中宣部出版局、中纪委五室、湖南省纪委、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人民出版社。主送、抄送单位,都是全面考虑过的。

不难看出,我们不对地方涉案人员的处理问题表示任何意见,同时在查处过程中批准发行2万册,其余17万册存书继续封存待处,都有政策上的考虑。

1989年4月30日,对《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违纪出版问题的查处工作已基本结束,新闻出版署应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的请求,发出《〈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存书的处理意见》。通知重申相关专题报批规定,并说明已同意对口发行2万册后,为满足文学创作、研究、教学人员的需要,同意湖南人民出版社将约17万册存书分两批对口内部发行,1989年为7万册,1990年为10万册,至此约有20万册存书的全部都被允许发行。(据湖南新闻出版局报告,共印刷36万册,其中已售出约7万册,半成品约9万册,这里未计)对胡乔木在批示中两次提出的“可否出删节本”,经我们慎重研究认为,鉴于部分《查》书已发到读者手中,这次处理存书也很难再作删节,以对口内部发行方式,事实上也能够满足真正需要者。通知还指出:“鉴于湖南人民出版社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印数已经很大,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准再安排重印或出版新的译本。”一部外国文学名著,因违纪出版遭查处后,又被允许大量发行,在当时还引起了相当强烈的反响。有人甚至说,违纪了,不亏本,还赚了。不过,我们这样决定,主要还是为了体现一项对外国文学名著的政策。这是在查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有对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的落实,有对专家学者意见的听取,有对查处行动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消除,有对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合理请求的采纳,如果说从前某种考虑是单项的,如我对新华社《瞭望》周刊记者的谈话,在会签中纪委文件时说明不对地方涉案人员纪律处分问题表示具体意见等,而这次准许分三批发行全部存书,则是考虑各种因素后,综合做出的。

以上回顾,说明我们当年对《查泰莱夫人的情人》 一书的认识是有个过程、有所调整的,对违纪出版问题的处理是坚决而又谨慎的,是把违纪出版与对外国文学名著的政策严格区分开来的。我必须讲明白的是,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这件事,不仅涉及我和我的任职机关,我不可能将其视为一项错案,也没有必要对其进行蓄意辩护,而是力求将事发和查处过程如实地介绍出来,如我在前面所说,以利于人们了解事实真相和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我奉信这样一条马克思主义原则,许多事都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既不要以昨天的标尺衡量今天,也不要用今天的做法否定过去,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我的回顾,是否存在什么问题,今日究竟应该怎样评估历史上发生的这件事,从中能够总结出哪些经验教训,还是请大家来评论吧!

——摘选自《文汇读书周报》2014年7月30日

作者:宋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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